《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由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1988年9月5日颁布,1989年1月1日起实施。对军官的地位、基本条件、来源和培训、考核晋升、交流回避、任职和服现役的年龄年限、工资福利待遇、退役安置等政策制度作出了具体的规定。 简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服役制度的法律。1988年9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服役条例》,自1989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2000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服役条例〉的决定》,更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为了加强中国人民解放军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1955年2月8日通过《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服役条例》。1963年9月28日,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百零二次会议对该条例修订后重新公布。这部条例对加强军官队伍建设和军队建设发挥了积极作用。1965年取消军衔制度,军官服役条例随之废止。1978年8月18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中国人民解放军干部服役条例》。1988年9月5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服役条例》。1994年5月12日,根据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服役条例〉的决定》,进行第一次修正。2000年12月28日,根据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服役条例〉的决定》,进行第二次修正。为进一步明确其法律地位,使其与国家其他法律的名称保持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有关规定,将条例的名称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分为总则,军官的基本条件、来源和培训,军官的考核和职务任免,军官的交流和回避,军官的奖励和处分,军官的待遇,军官退出现役,附则。共8章54条。主要内容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以下简称军官)是被任命为排级以上职务或者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并被授予相应军衔的现役军人。军官按照职务性质分为军事军官、政治军官、后勤军官、装备军官和专业技术军官。军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组成部分。军官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神圣职责,在社会生活中享有与其职责相应的地位和荣誉。国家依法保障军官的合法权益。军官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忠于祖国,忠于中国共产党,有坚定的革命理想、信念,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自觉献身国防事业;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军队的规章、制度,服从命令,听从指挥;具有胜任本职工作所必需的理论、政策水平,现代军事、科学文化、专业知识,组织、指挥能力,经过院校培训并取得相应学历,身体健康;爱护士兵,以身作则,公道正派,廉洁奉公,艰苦奋斗,不怕牺牲。军官来源有4条渠道:选拔优秀士兵和普通中学毕业生入军队院校学习毕业;接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由文职干部改任;招收军队以外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其他人员。人民解放军实行经院校培训提拔军官的制度,即军事、政治、后勤、装备军官每晋升一级指挥职务,应当经过相应的院校或者其他训练机构培训;专业技术军官每晋升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应当经过与其所从事专业相应的院校培训或者通过其他方式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军官选拔和使用,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注重实绩、适时交流的原则,实行民主监督,尊重群众公论。任免军官职务,应当先经考核;未经考核不得任免。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并作为任免军官职务的主要依据。考核结果应当告知本人。任免军官职务,必须按照任免权限,履行任免手续。军官任职满最低年限后,才能根据编制缺额和本人德才条件逐职晋升。军官德才优秀、实绩显著、工作需要的,可以提前晋升;特别优秀的,可以越职晋升;经考核不称职的,应当调任下级职务或者改做其他工作,并按照新任职务确定待遇。军官晋升职务,应当具备拟任职务所要求的任职经历、文化程度、院校培训等资格。军官应当在不同岗位或者不同单位之间进行交流。军官在一个岗位任职满规定年限,应当交流。担任师级和军级领导职务的军官,在本单位连续工作分别满25年和30年,应当交流。在艰苦地区工作的军官向其他地区交流,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在军官回避方面,规定了军官任职的亲属关系回避、地域回避和公务回避。军官在作战和军队建设中作出突出贡献或者取得显著成绩,以及为国家和人民作出其他较大贡献的,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规定给予奖励。军官违反军纪的,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规定给予处分;军官违反法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家按照优待现役军人的原则,确定军官的各种待遇。军官实行职务军衔等级工资制和定期增资制度,按照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享受津贴和补贴,并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适时调整。军官享受公费医疗待遇,按照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享受军人保险待遇,享受休假待遇。军官住房实行公寓住房与自有住房相结合的保障制度。军官按照规定住用公寓住房或者购买自有住房,享受相应的住房补贴和优惠待遇。军官的家属随军、就业、工作调动和子女教育,享受国家和社会优待。军官具备家属随军条件的,经师(旅)级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批准,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可以随军。军官未达到平时服现役的最低年限的,除规定情形之外,不得退出现役;要求提前退出现役未获批准,经教育仍坚持退出现役的,给予降职(级)处分或者取消军官身份后,可以作退出现役处理。军官达到平时服现役的最高年龄或者有其他原因,应当退出现役。军官退出现役后,采取转业由政府安排工作和职务,或者由政府协助就业、发给退役金的方式安置;有的也可以采取复员或者退休的方式安置。军官达到服现役的最高年龄,符合国家规定的离休条件的,可以离职休养。《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的公布施行,对于建设一支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现役军官队伍,提高军官队伍管理的法制化、科学化水平,进一步增强军队的吸引力、凝聚力,保证人民解放军完成国家赋予的任务,具有重要意义。 颁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