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国法规是指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的制度,规则。
正文
金国是女真族于公元 1115 年在中国东北部会宁府(今黑龙江阿城县南的白城)建立的一个王朝。女真原系半农业半游牧民族,处于部落社会阶段。金国建立前,11世纪中叶昭祖石鲁时期,已经“稍以条教为治”,开始用法律规范约束部落成员。景祖乌古迺时期,随着内部阶级分化的加剧,加上与外部交往日多,受到契丹和汉族文化的影响,于是“纲纪渐立”,开始有了正规的法制。女真统治者灭辽和北宋以后,占领了黄河以北的大片土地,为了加强对这个地区的统治,于公元1153年迁都燕京。此时金国政权的性质已由奴隶制政权逐渐转化为封建制政权。女真统治者很注意吸收汉族的法制经验,金国比辽国短100多年,在法制方面的成就却超过了辽国(见辽国法规)。 立法 金初主要是沿用女真族的习惯法,轻罪笞以柳葼[zōng],杀人及盗劫者,击其脑杀之,并没收其家产,以十分之四入官,其余赏给受害的事主,还将罪犯的家属没为奴婢,但许以马牛杂物赎罪,虽重罪亦可自赎。为了使罪犯区别于平民,施以割鼻、割耳之刑作为标志。太宗完颜晟(1123~1134在位)时,“稍用辽、宋法”,对窃盗犯采用徒刑、刺字等刑罚。熙宗皇统(1141~1149)年间,根据女真旧制,兼采隋、唐之制,参照辽、宋之法,着手进行法典的编纂[zuǎn]。世宗大定(1161~1189)以后,“尽行中国法”(刘祁《归潜志》卷十二),进一步仿照唐、宋制定律令。金国颁布的法令,主要有以下几种: 《皇统新制》 熙宗皇统五年(1145)颁行,共1000余条,内容大抵依宋制。其间亦有金国创立者,“如殴妻致死,非用器刃者不加刑”(《大金国志》卷十二《熙宗纪年》和卷三十六《科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