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期间犯新罪应如何处理的批复》于2009年3月30日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5次会议通过,2009年5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公告(法释〔2009〕10号),自2009年6月10日起施行。《批复》明确了在执行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期间犯新罪的处理规定。
内容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期间犯新罪应如何处理的批复》已于2009年3月3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6月10日起施行。
二○○九年五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