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同意年龄

个人已足够成熟能够同意发生性行为的年龄
性同意年龄,(英语:age of sexua consent;即:同意年龄,或称为:同意性行为年龄等)是指法律认定个人已足够成熟能够同意发生性行为的年龄。[1]其本质是通过在立法层面认定某年龄以下的未成年人对某性行为不具有同意能力来禁止年长者与其发生性行为,否则即构成犯罪,以此强制性手段来保护未成年人免遭年长者的性剥削和性利用。[3]
中国性同意年龄的立法规制历史悠久,从南宋时期,元朝、清朝都有相关规定,如在《大明律》与《大清律例·刑律》犯奸条有规定:“奸幼女十二岁以下者,虽和,同强论。”[3]民国初期的性同意年龄也规定为十二周岁,1928年出台的《中华民国刑法》将此年龄界限提高到十六岁,规定“奸淫未满十六周岁之女子以强奸论”。1933年颁布的《中华民国新刑法》又把年龄界线降至十四岁。[3]新中国成立后,在性同意年龄的立法上经历了探索期、确立期和扩展期,如:1954年,因两起奸淫幼女案的受害人均为14周岁幼女,以致司法实务将14周岁作为幼女的年龄标准。1979年《刑法》直接确立并统一了幼女年龄标准,即第139条规定,“奸淫不满14周岁幼女的,以强奸论”,“性同意年龄”规则至此随“幼女”概念的立法确认而确立。[4]1997年《刑法》及其后的修订,涉及“强迫不满14周岁的幼女卖淫”“引诱不满14周岁的幼女卖淫”“嫖宿不满14周岁的幼女”等问题,《刑法修正案(十一)》还将奸淫10周岁以下幼女的行为的刑罚进行升格。[4]
在以英美为代表的普通法系中,法定强奸罪[a]的明文法律最早可以追溯到13世纪的英国,在1275年制定的《威斯敏斯特法规》中,与任何小于12岁的女性发生性关系皆属违法。在接下来的3个世纪中,相关法律基本维持不变,在17世纪建立的美洲殖民地法律也沿袭了这一规定,部分州将法定年龄定为12岁,部分则定为10岁。但此类法律的目的并非保护女性,而为了将女性作为男性的特殊财产保护起来,因此法定强奸罪被归类为财产犯罪。[6]
同意性行为的法定年龄适用于所有形式的性活动,从亲吻、爱抚到性交。[2]各国的法定同意性行为年龄从11岁到21岁不等。在一些国家,没有法定同意性行为的年龄,但婚外性行为均属违法。[1]在某些地方,同意性行为的年龄也指一个人被认为有能力同意结婚的年龄。在某些情况下,婚外性行为完全违法,而同意性行为的年龄严格来说就是同意结婚的最低年龄。[5]

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