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怀远非法摘取器官案

2017-2018年间安徽蚌埠发生的非法摘取器官案件
安徽怀远非法摘取器官案,是指2017-2018年间,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人民医院6名被告人违背死者生前意愿或其近亲属意愿,在怀远县共实施摘取尸体器官手术11例的案件。
2018年2月,怀远县河溜镇人石祥林的母亲李萍死亡后,肝脏和肾脏在死亡当天被捐献、摘取。随后,石祥林中国人体器官捐献管理中心未查询到母亲的器官捐献信息,向卫生部门和司法机关反映,怀远县公安局立案侦查此案。
2020年5月,怀远县人民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黄新立、王海良、杨素勋、黄超阳、欧洋、陆森侮辱尸体罪。6月11日,怀远县法院开庭审理此案。7月8日,怀远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6名被告人犯故意毁坏尸体罪。一审判决后,黄新立、王海良、杨素勋和陆森提出上诉。8月18日,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驳回黄新立等人的上诉,维持原判。[1]

案件背景

此案被告人黄新立陆森、王海良三人除公立医院医生身份外,同为OPO工作者。OPO是人体器官获取组织的简称,是指依托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由外科、重症医学科等科室医学人员和人体器官捐献协调员组成的医学组织或机构,从事公民逝世后人体器官获取、保存、转运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