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怀远非法摘取器官案
2017-2018年间安徽蚌埠发生的非法摘取器官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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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怀远非法摘取器官案,是指2017-2018年间,
安徽省蚌埠市
怀远县
人民医院6名被告人违背死者生前意愿或其近亲属意愿,在
怀远县
共实施摘取尸体器官手术11例的案件。
2018年2月,
怀远县
河溜镇
人石祥林的母亲李萍死亡后,肝脏和肾脏在死亡当天被捐献、摘取。随后,
石祥林
在
中国人体器官捐献管理中心
未查询到母亲的器官捐献信息,向卫生部门和司法机关反映,怀远县公安局立案侦查此案。
2020年5月,
怀远县
人民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黄新立、王海良、
杨素勋
、黄超阳、欧洋、
陆森
犯
侮辱尸体罪
。6月11日,
怀远县
法院开庭审理此案。7月8日,怀远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6名被告人犯故意毁坏尸体罪。一审判决后,黄新立、王海良、杨素勋和陆森提出上诉。8月18日,
蚌埠市
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驳回黄新立等人的上诉,维持原判。
[1]
案件背景
此案被告人
黄新立
、
陆森
、王海良三人除
公立医院
医生身份外,同为OPO工作者。OPO是人体
器官获取组织
的简称,是指依托符合条件的
医疗机构
,由外科、重症医学科等科室医学人员和
人体器官捐献协调员
组成的医学组织或机构,从事公民逝世后
人体器官
获取、保存、转运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