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的条例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为了加强娱乐场所管理而制定的条例,于2006年1月18日国务院第122次常务会议通过,2006年1月29日发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1][2]
《条例》根据2016年2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2][3]
《条例》实行了娱乐场所设立、变更时的许可证制度,明确了许可证的审批程序,保证了许可证制度的有效实施;明确和规范了涉及娱乐场所监管的行政行为,以及文化行政部门的职责权限,并进一步将管理权限下放;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并通过规范行政行为有效地降低了执法人员自由裁量的空间。[4]
2025年1月8日,国务院决定在北京市暂时调整实施《娱乐场所管理条例》。[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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