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人民政府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的国家行政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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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市
人民政府是国家行政机关,对赤峰市
人民代表大会
和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负责并报告工作。赤峰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赤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赤峰市人民政府每届任期五年。
[1]
主要职权
(一)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以及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
(二)领导所属各
工作部门
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工作;
(三)改变或者撤销所属各工作部门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下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