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又称香港特区首长,简称香港特首;(英语:Chief Executive of the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简称CE)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首长,代表香港特别行政区。[1][3][2]
1997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恢复对香港行使主权,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2]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首长,代表香港特别行政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对中央人民政府和香港特别行政区负责。[2]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由一个具有广泛代表性的选举委员会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选出,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每届任期是5年,每人只可以连任一次。如行政长官在任期完成之前因故离职,继任人应在6个月内产生。[2]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在香港礼宾府居住和办公。[6]1997年7月1日,董建华就任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任行政长官。[7]2022年7月1日,李家超宣誓就任香港特别行政区第六任行政长官。[5] 产生办法
第一任行政长官产生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