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留份制度

特留份制度
特留份是指法律规定的遗嘱人不得以遗嘱取消的由特定的法定继承人继承的遗产份额。其实质是通过对特定的法定继承人规定一定的应继承份额来限制遗嘱人的遗嘱自由。遗嘱人在设立遗嘱时,如果没有给特留份权利人保留法定的份额,则其相应部分的处分无效。

基本简介

“特留份”制度之渊源可溯至古代罗马法的“义务份”制度,在《十二铜表法》时代,古罗马的遗嘱继承制度已逐渐普及,遗嘱自由原则亦得与确立,当然,此时的遗嘱自由并非由于个人主义的观点,而是家长通过遗嘱自由指定继承人,以防止家产的分散,维护家庭的完整。
在当时,家长虽然可依遗嘱自由,除子女的继承权,但当时民风敦厚,家长还是按照习惯,给未立为继承人的子女一定的财产,以尽养育之责。由于遗嘱的作用不过是用以表示家父权转移的工具,即遗嘱的内容,主旨明确了解,无可保密,因此罗马法中的遗嘱最初是以公开方式作出。公开的情况下,如果遗嘱人滥用遗嘱自由的权利,就会受到非议及论和宗教教规的制裁。但是到了共和国末期,随着私式遗嘱的出现和普通采用,立遗嘱的行为也逐渐由公开变为秘密,家长滥用遗嘱自由权的现象日趋严重,有的奴隶主甚至立遗嘱将遗产留给情妇或不相干的人,而不给自己的子女。于是法律基于对近亲的慈爱义务,创设了义务份制度。侵害义务份的遗嘱,法律认为不符合人伦道德,遗嘱人的近亲可提起“遗嘱逆伦之诉”,以请求撤销遗嘱,恢复其法定应继份,通常认为,这是特留份制度的最早源流。
罗马法上的义务份制度后被德国法接受,在此基础上,德国法对其进行了若干改进,现代意义上比较成熟的特留份制度才基本形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