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资质管理办法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资质管理办法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资质管理办法》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颁布实施的法规,旨在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资质管理,确保监测质量。该办法于2011年11月17日通过水利部部务会议审议,并于同年12月2日以水利部令第45号发布。自2012年2月1日起生效,至2014年8月19日废止。该办法共有22条规定,取代了此前的《水土保持监测资格证书管理暂行办法》。[1][2]

颁布信息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资质管理办法》已于2011年11月17日经过水利部部务会议审议并通过,随后于2011年12月2日正式公布,自2012年2月1日起开始实施。该办法的颁布者为时任水利部部长陈雷。[1]

办法内容

第一条 为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资质管理,保证监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