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野生动物保护条例

江苏省野生动物保护条例
为了保护、拯救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保护野生动物栖息地,维护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而制定。2018年11月23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第二次修正后的条例,共六章四十二条,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修订信息

(2012年9月26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7年6月3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等二十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8年11月23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湖泊保护条例〉等十八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条例全文

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