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退休人员

离退休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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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退休人员,通指离休人员和退休人员。退休人员,是指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和机关工作人员达到一定年龄时,退出原来的生产和工作岗位,并按照规定领取一定的退休金。离休,指对1949年前参加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革命战争、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的和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老干部,达到离职休养年龄的 ,实行离职休养的制度。已经退休的干部,符合上述条件的,应当改为离休。[1][2][3]
起初,离休属于安置老弱病残老干部的一项临时措施,可以享受离休待遇的人数较少,离休也没有年龄条件。1958年6月,中共中央发布的《关于安排一部分老干部担任各种荣誉职务的通知》中正式提出了“老干部”的概念。1982年,《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制度的几项规定》中指出“老干部离休后基本政治待遇不变,生活待遇略为从优”。[3]
新中国成立初期,中国借鉴苏联经验选择国家保险模式,建立了劳动保险制度。1955年,国务院颁布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处理暂行办法》,将一次性发放退休金改为按月发放,按个人工作年限规定了不同的待遇标准,并把女干部的退休年龄提高到55周岁。1997年,国务院出台《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统一全国各地养老保险制度,实现退休制度向社会保险制度转型。[4]

发展沿革

离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