逆权侵占

普通法法律概念之一
逆权侵占(英文:adverse possession,又名:反向占有[1]),是普通法法律概念之一,指房地产的非业主不经原业主同意,持续占用对方土地超过一定的法定时限后,原业主的兴讼时限即终止,该占用者可以成为该土地的合法新业主,不必付出任何代价。[2][3]
逆权侵占起源起源于《汉穆拉比法典》与《威斯敏斯特法》[1],逆权侵占制度为20世纪60年代兴起的占据空屋运动(Squatter Movement)提供了法律空间。这一运动全世界均有开展。[1]
逆权侵占这种制度可能会对原所有人的继承人造成一定的利益减损,‌但从社会利益的角度来看,利益的总量得到了增加,‌提高了多数人的幸福感。‌[1]

发展沿革

起源背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