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7调查

针对进出口贸易的调查制度
337调查是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nternational Trade Commission,ITC)依据美国《1930年关税法》第337节的有关规定,针对进口贸易中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以及其他不公平竞争行为开展调查,裁决是否侵权及有必要采取救济措施的一项准司法程序。[1]
337调查可以由当事人申请发起,也可以由ITC自行发起。调查过程包括立案、证据开示、开庭、行政法官初裁、ITC复审、ITC终裁和总统审查等阶段。如果ITC认定被申请人违反了337条款,可以发布有限排除令或普遍排除令,禁止侵权产品进入美国市场。此外,ITC还可以发布制止令,要求美国境内的批发商或零售商停止销售相关侵权产品。[1]
337调查的参与方包括ITC、不公平进口调查办公室、美国总统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行政法官、美国海关、ITC委员、美国联邦法院等。调查的立案条件、基本程序、救济措施及执行都有详细的规定。[1]

具体内容

美国“337条款”禁止的是一切不公平竞争行为或向美国出口产品中的任何不公平贸易行为。不公平行为具体是指:产品以不正当竞争的方式或不公平的行为进入美国,或产品的所有权人、进口商、代理人以不公平的方式在美国市场上销售该产品,并对美国相关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损害威胁,或阻碍美国相关产业的建立,或压制、操纵美国的商业和贸易,或侵犯合法有效的美国商标和专利权,或侵犯了集成电路芯片布图设计专有权,或侵犯了美国法律保护的其他设计权,并且美国存在相关产业或相关产业正在建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