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3.0.3 架空电力线路路径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具体内容
4 3kV及以上至66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不应跨越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仓库区域。架空电力线路与甲类生产厂房和库房、易燃易爆材料堆场以及可燃或易燃、易爆液(气)体储罐的防火间距,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甲类厂房、库房、易燃材料堆垛、甲、乙类液体储罐、液化石油气储罐、可燃、助燃气体储罐与架空电力线路的最近水平距离不应小于电杆(塔)高度的1.5倍;丙类液体储罐与电力架空线的最近水平距离不应小于电杆(塔)高度1.2倍,35kV以上的架空电力线路与储量超过200m3的液化石油气单罐的最近水平距离不应小于40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