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补偿金,又叫经济补偿金,是指在劳动者无过失的情形之下,用人单位解除其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时,根据法律规定按照一定的标准向劳动者一次性支付的经济补偿。一般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1]
1994年劳动部发布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规定了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该按照一定标准一次性支付一定金额的经济补偿金。[1]《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2][3]其中的“工作的年限”,实际上也就是建立劳动关系的年限。[4] 离职补偿金具有单方性、法定性、特定性、强制性的特征,是法律直接作出规定的,劳动合同当事人不能以约定的方式随意变更。且仅由用人单位承担义务、劳动者则享有权利,离职补偿金始终是由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并且劳动者在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时,无须支付任何对价,仅需满足法定条件。离职补偿金是劳动法中的特色制度,是劳动法倾斜保护理念的典型体现。[1]
简介
对离职补偿金的发放问题,解除劳动合同和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对离职补偿金是不同的,就是解除劳动合同也有多种方式,员工自行提出或违反单位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是没有补偿金的,但是如果是员工自行提出,但是是经双方协调一致的,单位要按上年平均工资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如果是员工不胜任工作,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是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如果是员工非因工负伤,经过医疗期后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后解除劳动合同的,除了支付经济补偿金,还要支付医疗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