埃及古代法

埃及古代法
自公元前4000年左右尼罗河流域开始出现国家起,到公元前1世纪被罗马占领止的埃及 奴隶制法。古埃及经历了分裂、统一、外族入侵、王朝更迭等许多变化,其法律虽也相应发生变化,但从整体来看,仍然或多或少地以它固有的特征保存下来,直到被罗马法所取代。古埃及法系不仅具有古代法的一般特征,也具有神权法和法老一人专制主义的色彩。

历史

埃及历史文献中,有关法律的资料比两河流域各国为少。据希腊作家狄奥多罗斯(公元前1世纪)记载,公元前6世纪埃及波斯征服以前,已有五个法老以颁布法律著称。他们是传说中于公元前3100年第一次统一上下埃及的美尼斯和后来的萨叙基斯、塞索斯特里斯、博克霍利斯和雅赫摩斯二世。此外,法老哈列姆黑布(约公元前12世纪)也被誉为立法者。其中,公元前8世纪法老博克霍利斯颁布的法律共有8部,包括废除债务奴隶制、规定订立契约不必再通过宗教仪式、准许农民出售份地、限制借贷利息等内容。在保存下来的一幅画像里,一个法官面前桌上的箱子中有40个装有法律条文的皮卷,表明成文法的存在。但这些法律已全部亡佚。现在发现的,只是一些记载法老敕令、审判记录、契约、遗嘱、帐目和证书等法律文献的铭文(刻在石板、石柱、象牙上)和纸草,内容涉及公法和私法、实体法和诉讼法,是目前研究古埃及法律的主要依据。
这些法律文献最早是用象形文字记载,往往以彩色画在墙上;后来是用僧用文记载;再后是用通俗文字记载;最后则用希腊文记载。
古埃及法律对古希腊法有一定影响。公元前6世纪雅典政治家、立法家梭伦游历埃及时,曾考察过埃及的法律制度,他的立法与博克霍利斯立法有某些相似的内容。在托勒密王朝(公元前323~前30,马其顿国王亚历山大死后其部将托勒密夺取埃及王位所建)时期,古埃及法律也受到希腊法律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