差异交往理论由美国犯罪学家埃德温·萨瑟兰提出。差异交往理论一直是差异交往论是苏斯兰德提出的一种越轨理论。苏斯兰德认为,越轨行为只有通过与他人的交往,特别是初级群体的交往才能学到。差异交往理论在研究越轨行为时,把主要的注意力放在越轨者与什么样的人交往,以及交往的频率、时间、强度上,而环境越轨行为的影响尤为重要。苏斯兰德的差异交往论从一个侧面对越轨行为进行了研究,但比较片面,他仅仅强调了导致越轨行为的外因——环境的作用,却忽视了个性因素的影响。[1] 具体而言,差异交往理论归纳为九个方面:犯罪行为是学会的,不是由遗传或创造所得;犯罪行为是在一种交际过程中与别人的相互作用学会的;犯罪行为的学习主要发生在个人亲近的社会主体,家庭、朋友等对犯罪行为的学习具有最大的影响;学习犯罪行为包括实习犯罪行为的技巧以及动机、欲望、文饰和心态的专门定向;对动机和欲望的专门定向是通过对法律正反两方面的释义而学会的;如果助长犯罪的意念压倒抵制犯罪的行为模式,这个人就会犯罪,如果有人犯罪,那么发生这种情况是因为他们与犯罪的行为模式相接触而与抵制犯罪的行为模式相隔绝;差别交往理论在频率、持续性、顺序和强度方面互有区别;通过与犯罪和抵制犯罪的行为模式的交往,学习犯罪行为的过程包括在任何一种学习过程中都起作用的全部机制,学习犯罪行为不仅仅局限于一些模仿的过程;尽管犯罪行为是一般需求和价值的反映,却不能用这种反映来解释犯罪行为,因为非犯罪行为也同样是一些需求和价值的反映。[2]
基本内容
萨瑟兰的犯罪社会学理论被称为随异交往说或差异交往理论,基本内容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