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迫劳动

法律法规名词
强迫劳动即以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的行为。[2]
强迫劳动是侵犯劳动者基本人权的犯罪行为,侵犯了劳动者的休息休假权利,[3]剥夺了劳动者选择工作的自由,限制或剥夺其人身自由,将其视为“奴隶”,强迫从事高强度劳动,对劳动者身心健康造成严重伤害。[1]强迫劳动罪的行为主体为一般行为主体,自然人和单位都可以构成本罪的犯罪主体。自然人是指具有生命的独立个体人类。自然人成为犯罪的行为主体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2]强迫劳动罪的行为对象因为与强迫劳动的主体密切相关,所以其内涵也应该具有一定程度的广泛性。中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将其规定为“他人”,即指“承受强迫劳动而失去自由或尊严的人”。[4][1]1997年刑法规定了强迫职工劳动罪。2011年2月25日,《刑法修正案(八)》第38条对中国原强迫职工劳动罪进行了修改,将之前的强迫职工劳动罪,修改为强迫劳动罪,扩大了犯罪主体的范围,提高了法定刑,并将协助强迫劳动的行为明确于法条之中。[2][1]
2024年2月19日,由于对新疆“强迫劳动”的担忧,大众巴斯夫等德国大型公司正在考虑剥离在新疆的商业利益。中国将如何缓解这种担忧。新疆最终会与西方脱钩吗,对于此问题中国外交部发言人毛宁表示正如王毅外长在出席慕尼黑安全会议期间指出,一些政治势力在国际上散布了太多关于新疆的谣言,制造了太多虚假信息,“强迫劳动”就是其中之一。这些人编造涉疆谎言的目的是要搞乱新疆,进而阻止中国的发展振兴,是打着人权的幌子,在新疆制造“强迫脱钩”“强迫失业”“强迫返贫”,这种图谋不会得逞。[5]

历史沿革

强迫劳动是一种侵犯劳动者基本人权的犯罪行为,它剥夺了劳动者自由选择工作的权利,限制甚至剥夺劳动者的人身自由,把劳动者当做“奴隶”,强迫、奴役他们长时间从事高强度劳动,给劳动者身体健康带来伤害,还给劳动者精神上造成严重损害。[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