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生犯罪人

龙勃罗梭提出的理论
天生犯罪人亦称“生来犯罪人”,由先天异常的生理特征,结合异常的心理特征导致犯罪行为的个体。如头盖骨、颚骨、脑、四肢等异常,感觉迟钝但视觉敏锐,伤口愈合能力强等,缺乏羞耻感、自制力、懒惰等。此类犯罪人的犯罪行为具有遗传性[1]
天生犯罪人,由意大利医生,龙勃罗梭提出,他为了研究精神病患者与正常人之间的大脑结构区别,对死去的精神病人的大脑进行解剖。在对一名已处死的土匪进行尸体解剖时,发现其头颅枕骨部位有一个明显的凹陷处,类似于低等动物。龙勃罗梭认为,这是一种返祖现象,是原始人和低等动物凶残暴戾的特征在当代重新繁衍的结果。经过对大量的罪犯继续研究,罗勃罗梭提出了“天生犯罪人”理论,并于1876年出版了《天生犯罪人》一书[2]
龙勃罗梭提出,天生犯罪人,是由于一些表现在生理和外貌特征上的遗传缺陷而参与频频犯罪行为的人,犯罪者的许多体格和心理特征区别于普通人。龙勃罗梭的“天生犯罪人”理论遭到各方面的尖锐抨击,他被指责为过于简单化,而且歪曲了事实。龙勃罗梭在他后期的著作中修正了自己的观点,并且承认,不能够单纯的根据身体特征来判定“犯罪人类型”[2]

主要内容

龙勃罗梭的天生犯罪人理论包括四个方面的主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