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落条款

1976年美国签署的条款
日落条款,又被称为落日条款,是指在法律或合同中明确规定部分或全部条款的终止生效日期[1]。这种做法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在条款失效前提前预留一段时间,以便相关部门能够做好相应的准备工作并实施必要的配套措施。与日落条款相对的概念是日出条款,它指定部分或全部条款的起始生效日期,同样是为了提供缓冲期来准备和实施配套措施。此外,“日落”一词也被用来描述软件生命周期中逐渐淘汰功能的过程[2]

历史沿革

1976年,美国科罗拉多州率先通过了首个“日落法”,该法律规定了一项计划或规章的终止日期,除非获得再次批准,否则该计划或规章将失效[3]。这项法律旨在促使政府部门定期对其活动和规章的效果进行评估。经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调查发现,许多OECD成员国已在某些监管领域采用日落条款。例如,澳大利亚规定监管规则每10年至5年就会自动废止,而韩国则规定监管规则原则上不超过5年有效。在美国,所有政府文书工作的日落条款期限为3年,而墨西哥的技术标准日落条款期限为5年。在中国,虽然尚未全面采纳日落条款,但在1996年颁布的《行政处罚法》中已有所体现,该法要求对先前制定的法规和规章进行修订,以使其与新法相符。

应用案例

WTO规则中的日落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