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情定级后发给证件。残情定级不实行“终身制”,劳动鉴定委员会必须对工伤致残人员定期进行复查,残情若有变化,等级应作相应变更。工伤致残人员若要求进行鉴定,劳动鉴定委员会应随时给予鉴定。伤残等级为确定伤残待遇和安置工伤职工的主要依据。
鉴定依据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1](GB/T 16180-2006)已被GB/T 16180-2014年替代,下面的内容可能有误,勿全信。[2]
鉴定程序
职工在工伤医疗期间内治愈或者伤情处于相对稳定状态,或者医疗期满仍不能工作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评定伤残等级并定期复查伤残状况。劳动鉴定程序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