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聘任制

国家机关通过契约的形式任用工作人员的方式
公务员聘任制是由国家机关通过契约的形式任用工作人员的方式,聘任制公务员的权利义务、身份待遇等依合同确定,聘期届满,公务员身份消失,与国家机关的任用关系终止。[1]
公务员聘任制的特点是由聘任单位与应聘人员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并按照合同规定的条款,履行职、责、权。在合同期满后,由双方协商决定是否续聘。聘任制在各国一般用于任用专业技术人员。与选任制相比,聘任制公务员的特点是由任免机关直接任职。而委任制与考任制绝大多数都为常任制公务员。聘任制公务员的特点可以总结为平等协商、合同管理和任期明确。其中,平等协商是指在确定聘任关系的过程中,用人机关与应聘人员地位平等,合同内容是由双方当事人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的意思表示一致。合同管理是指聘任制公务员依据合同约定来履行职责、遵守义务,享受权利及相关待遇。用人机关也是依据合同来对聘任制公务员进行管理。合同管理是聘任制的核心。任期明确,聘任制公务员一般都有明确任期,而不是常任制。聘任期满,除非双方约定续聘,否则聘任关系自然解除。[1]
2006年,中国《公务员法》中就确立了公务员聘任制这项公务员管理制度。次年,深圳市人社局公开招聘41名聘任制公务员,成为最早实行的的城市之一。同年,上海浦东也开展了聘任制公务员试点。2011年,中组部、人社部印发《聘任制公务员管理试点办法》,随后各地竞相试点。2017年,《聘任制公务员管理规定(试行)》正式施行。[2]

历史沿革

制度背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