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制度是指沪、深证券交易所从1998年4月22日开始,对财务状况或其他状况异常的上市公司股票交易进行特别处理(Special Treatment),在“特别处理”的股票简称前冠以“ST”,[2]因此这类股票称为ST股。[1] ST制度建立于中国股票发行实行配额制时期,作为辅助国有企业融资的一项机制,其主要作用是给绩效差的上市公司一个缓冲时间,使ST公司具有重新调整补救的机会。[3]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分别于2003年4月2日和4月3日公示了《关于对存在股票终止上市风险的公司加强退市风险警示等问题的通知》,对于那些未来可能出现终止上市风险的公司的股票交易实行“警示存在终止上市风险的特别处理”,并在股票代码和股票简称前冠以“*ST”。随后,在2004年发布的第四版的《股票上市规则》中,直接将“特别处理””一章分为其他特别处理和退市风险警示两部分,分别简称为“ST”和“*ST”。2012年7月第八次修订的《股票上市规则》,将原来的“特别处理”一章更名为“风险警示”,取消原来的“其他特别处理制度”并更名为“其他风险警示”。将风险警示制度分为退市风险警示和其他风险警示,分别在股票名称前冠以“*ST”标记和“ST”标记。[4]2024年4月12日,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新“国九条”),[5]新“国九条”提出:将多年不分红或分红比例偏低的公司纳入“实施其他风险警示(ST)”的情形。随后,沪深交易所修订《股票上市规则》,对不达标公司采取“ST”措施。[a][6][7] ST制度下,共有5种类型:*ST、ST、S*ST、SST和S。[1]特别处理并不是对上市公司的处罚,而是对上市公司所处状况的一种客观揭示,其目的在于向投资者提示市场风险,引导投资者进行理性投资,如果公司异常状况消除,可以恢复正常交易。监管机构对亏损公司实行ST制度既是对亏损上市公司的警告,也是对投资者的风险提示。ST制度只能是一种过渡性的制度安排,是一个完整的市场化的市场退出机制的一个灵活的有机的组成部分。[2]
历史沿革
出台背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