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择之债,是指可以从约定的几种给付标的中选择一种给付的债。如:甲收乙200元,作为卖给乙一辆自行车或一台电扇的代价。
债的关系成立时有数个标的,享有选择权的当事人有权从数个标的中选择其一而为给付的债。
定义
选择之债(Alternative Obligation)
双方当事人约定,债务人可以以支付金钱或者提供劳务的方式履行 债务,再如对商品实行三包制度,当出售商品质量不合格时,买受人与出卖人间就发生选择之债,或修理和或更换、或退货,当事人必须从中选择一种履行。物或者行为、特定物及不特定物以及债务履行期限与时间、地点、标的物的数量等,在选择之债里均可用于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