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断工龄

安置富余人员的一种办法
买断工龄(英文:buy out one's working years),[1]是指改革开放初期中国一些国有企业在改革过程中安置富余人员的一种办法,即参照员工在企业的工作年限、工资水平、工作岗位等条件,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经企业与员工双方协商,报有关部门批准,由企业一次性支付给员工一定数额的货币,从而解除企业和富余员工之间的劳动关系,把员工推向社会的一种形式[2]
1986年,国务院颁布了《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该规定中涉及了“生活补助费作用上就是对“买断工龄”的经济补偿。1994年,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正式将“买断工龄”的费用称为“经济补偿金”。[3]1995年后,国家规定任何单位都不能以买断工龄形式终止职工的社会保险关系。[4]1999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关于贯彻两个条例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加强基金征缴工作的通知》规定:“任何单位都不能以买断工龄等形式,终止职工的社会保险关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失业保险条例》等一系列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颁布和实施,并基本建立起一套较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后,买断工龄就被国家政策法规明令禁止。[5]

释义

买断工龄的两种情况

一是实质的买断,这种“买断工龄”,是改革开放初期一些国有企业在改革过程中安置富余人员的一种办法,即参照员工在企业的工作年限、工资水平、工作岗位等条件,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经企业与员工双方协商,报有关部门批准,由一次性支付给员工一定数额的货币,从而解除企业和富余员工之间的劳动关系,把员工推向社会,职工与企业的关系、与社会保险的关系就此终结。[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