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率

个人所得税税额与应纳税所得额之间的比例
个人所得税率是个人所得税税额与应纳税所得额之间的比例。个人所得税率是由国家相应的法律法规规定的,根据个人的收入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是收入达到缴纳标准的公民应尽的义务。个人所得税率根据收入类型:综合所得、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不同而不同。[4]
1980年9月10日由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4]2018年8月3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6]会议决定将每月个税免征额由3500元提高到5000元。[7]
 个人所得税率如果是综合所得,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如果是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如果是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4]

历史发展

1950年7月,政务院公布的《税政实施要则》中,就曾列举有对个人所得课税的税种,主要是薪给报酬所得税和存款利息所得税,但由于种种原因,一直没有开征。[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