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转质是指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自行将质物转质给第三人,从而设定新的质权[1]。
定义
责任转质是在原有质权的基础上,质权人未经出质人同意,将其持有的质物再次抵押给第三方,形成新的质权。在这种情况下,出质人可以通过向转质权人偿还债务来解除自身的债务,并收回质物。然而,当出现善意取得情况时,出质人通常并不知情,即使他们已经向原质权人清偿了债务,但仍无法取回质物,必须额外向善意质权人支付款项才能取回。尽管出质人有权向质权人寻求损害赔偿,但这已经超出了担保物权法的管辖范围。此外,责任转质中,转质的范围受到原质权的限制,因此即使存在转质权,质权的负担也不应超过最初设定时的水平。相比之下,善意取得情况下,即使善意质权所担保的债权金额和清偿期限超过了原质权,出质人仍然需要承担更大的负担。考虑到社会资金流通的需求以及对出质人权益的保护,法律规定虽然允许责任转质的存在,但也对其进行了相应的限制[2]。
分类
转质可分为承诺转质和责任转质两类。承诺转质指经出质人同意,质权人在占有的质押财产上为第三人设定质权的行为。责任转质则是指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不经出质人同意,以自己的责任将质押财产转质给第三人的行为。责任转质忽略了出质人的意愿,质权人相信自己有能力在任何情况下对转质负责,包括不可抗力的情况。这对出质人而言可能会造成心理隔阂,并引发对质权人能否承担所有潜在风险的疑虑,同时也增加了出质人的风险负担和债务履行的约束[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