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8条的规定,我国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包括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因此,我国实际上采用的是后一种立法模式。但根据《民诉意见》第68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可能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人以及人民法院认为不宜作诉讼代理人的人,不能作为诉讼代理人。此外在我国,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1~2人作为诉讼代理人。如果当事人委托两人作为诉讼代理人,应在授权委托书中载明各自的代理事项和代理权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将诉讼代理人分为法定诉讼代理人和委托诉讼代理人两种。其中规范法定诉讼代理人的条款中也规定了有关指定诉讼代理人的情况。所以,作为学理上的一种分类,指定诉讼代理人这种情形在司法实践中是存在的。须要注意的是,诉讼代理人是民事诉讼法上的概念。在刑事诉讼法中与之相对应的概念是辩护人。辩护人不同于诉讼代理人,他具有比诉讼代理人更为独立的诉讼地位。 概念
委托诉讼代理人,是指根据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理人的委托,代为进行诉讼活动的人。由于委托诉讼代理人要依赖被代理人的授权进行诉讼代理活动,因此委托诉讼代理人也被称为授权代理人或意定代理人。 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