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资罪

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
非法集资并不是一个独立的罪名,刑法上的非法集资是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1]非法集资是指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2]
其中,非法集资人是指发起、主导或者组织实施非法集资的单位和个人;非法集资协助人是指明知是非法集资,仍为其提供帮助并获取经济利益的单位和个人。[2]
非法集资罪的基础量刑标准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50人以上;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3]

例子

在现实生活中,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一般比较容易理解和识别。如某房地产公司因资金紧张,以宣称将给与高额利息或其他回报的方式直接向公众借款,就属于比较典型的非法吸收存款行为。而对于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由于其形式多样,并且经常花样翻新,有意逃避法律的制裁,因此相对较难以被识别。如以发展会员、特许加盟店、专卖店、代理店等为名,许诺以高额回报,非法吸收资金;以出售返租产权式商铺的名义,宣称低风险高回报,非法吸收资金;以支持生态环保、发展绿色产业、植树造林等为幌子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等等。对于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需要我们结合非法集资的基本法律特征来加以识别。